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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《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(草案)》首次提请审议


          《条例》对于分类标准、投放容器 、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度、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,以推动垃圾减量分类。

           增设“易腐垃圾”分类类别

           生活垃圾总体分为可回收物、有害 、易腐和其他垃圾四大类 ,与之前的办法相比,《条例》增设了“易腐垃圾”分类类别 。其中 ,可回收物细分为废弃玻璃、金属 、塑料、纸类、织物、家具 、电器电子产品、年花年桔等八类;易腐垃圾又分为餐厨垃圾 、厨余垃圾 、果蔬垃圾、绿化垃圾等四类 。考虑到厨余垃圾与餐厨垃圾在属性成分上较为接近 ,《条例》规定将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进行分类,与餐厨垃圾协同处理或者采用其他专业化方式处理 。

           全市将逐步实施楼层撤桶

          《条例》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规范和摆放要求都作了明确规定:一是要求收集容器保持颜色和标识统一 ,清晰醒目 ,易于识别 。二是根据居住区、生产经营区、办公区及其他公共场所生活垃圾产生的种类不同 ,确定对应的收集容器摆放要求。三是关于居住区楼层垃圾撤桶。

          此外 ,为保证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开展实施,《条例》设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。一是遵照“谁产生谁分类”的原则,二是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度 ,三是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职责,四是设置改正和报告制度 。



          垃圾处理或将“按量收费”“分类计价”

          为达成生活垃圾分类目标,《条例》采取了奖惩结合的方式。一是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 。采取通报表扬为主,资金补助为辅的方式,对分类成效显著的家庭、个人、住宅区和单位进行激励 。每年由市、区财政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激励补助资金。二是适当额度的罚款 。对未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,《条例》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三是将违法行为与信用挂钩。《条例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因拒不承担生活垃圾分类责任被处罚的 ,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。四是免予处罚的规定 。《条例》规定违反分类投放的个人可以选择交纳罚款 ,或者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服务活动,通过培训或者完成宣传服务的 ,可以抵扣罚款 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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